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水利厅日前联合发出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,从今日起全区执行新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。
根据通知,一般取用地表水的收费标准调整为0.1元/m3,而工业取用水、城镇公共供水、生活取用水等均属于这一范围。按照新标准,南宁市自来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将调整为0.1元/m3。记者从水务部门了解到,因自来水缴费需要交纳基本水费、水资源费、污水处理费三项,调整后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上涨4分钱,基本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变。
通知还规定,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。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,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,超10%至30%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倍加收,超30%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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